第四十八条

已废止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要求将图纸资料备案的;

(二)未按照第三十一条规定建设相应的隔油池、沉砂池或者保证正常使用的。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