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排水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已废止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要求将图纸资料备案的;(二)未按照第三十一条规定建设相应的隔油池、沉砂池或者保证正常使用的。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26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