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已废止

因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产生污水,并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所产生污水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应当向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规定的排水种类、总量、时限、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排放的污染物种类和浓度等排放污水。

办理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具体条件、程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