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排水条例第十五条已废止城市排水设施建设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城市排水设施验收合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符合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二)按照批准的文件和图纸建设;(三)竣工资料齐全;(四)排水设施功能完好。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26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