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市、区(市)人民政府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地方法规 · 枣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