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绿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安排城市绿化建设和养护资金。

地方法规 · 枣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