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砍伐树木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可以并处树木赔偿费三至五倍的罚款;经批准砍伐树木但未按照规定补植或者未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每棵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枣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