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绿地,占用期满后未在规定期限内恢复原状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可以按所占绿地面积并处每平方米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枣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