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市城市管理部门是全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绿化工作。

区(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化工作。

市、区(市)绿化委员会负责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绿化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辖区的城市绿化工作。

发展和改革、教育、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城乡水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审批服务、市场监管、民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绿化工作。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地方法规 · 枣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