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七条有效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在明显位置公示以下内容:(一)绿化竣工时间、绿地率、绿地面积以及范围;(二)绿化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名称;(三)应当公示的其他内容。地方法规 · 枣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