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在明显位置公示以下内容:

(一)绿化竣工时间、绿地率、绿地面积以及范围;

(二)绿化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名称;

(三)应当公示的其他内容。

地方法规 · 枣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