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绿色健康生活,倡导下列行为:

(一)节约粮食,文明健康用餐,就餐消费时适量点餐,提倡分餐,使用公筷、公勺;

(二)低碳生活,节约水、电、燃油、天然气等公共资源,减少塑料袋等一次性用品使用;

(三)绿色出行,提倡乘坐、使用公共交通工具;

(四)自觉参加植树造林、护林防火、养绿护绿等活动;

(五)文明办理婚丧嫁娶事宜;

(六)文明祭奠,节地生态安葬、绿色环保祭祀,不随意焚烧、抛撒祭奠物品。

地方法规 · 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