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维护公共环境卫生,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随地便溺、吐痰,不得乱扔果皮、纸屑、烟蒂、口香糖、塑料瓶(袋)等废弃物;

(二)不得随意倾倒污物、脏水;

(三)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不得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

(四)不得违法燃放烟花爆竹;

(五)不得在建筑物、构筑物的外墙或者公共设施、路面、线杆、树木上,擅自张贴、涂写或者刻画;

(六)使用公厕后应当即时冲水,保持公厕卫生,爱护公厕设施;

(七)野外宿营、郊游踏青、亲海近海等户外活动,应当自行清理所产生的垃圾;

(八)不得在露天场所、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秸秆、枝叶。

地方法规 · 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