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基本行为规范第十二条有效公民应当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固树立国家观念,维护国家安全、统一和尊严,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修养,遵守法律法规,遵循公序良俗。地方法规 · 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