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的,由城市管理或者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泰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