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养犬行为以及相关管理活动。军用、警用及动物园、专业表演团体、科研机构等因特殊需要饲养犬只的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德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