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养犬行为以及相关管理活动。

军用、警用及动物园、专业表演团体、科研机构等因特殊需要饲养犬只的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德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