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高检发〔2008〕5号)《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事和工作规则》(高检发〔2009〕23号)同时废止。

主送:各级人民检察院。

抄送:中央政法委,全国人大监察司法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本院领导同志、检委会专职委员;

驻院纪检监察组,机关各部门。

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 2020年8月3日印发

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施行 2020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