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工作规则/第六章 决定的执行和督办第二十九条有效检察委员会的决定,办案检察官或者事项承办人和有关内设机构、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执行。检察委员会原则通过但提出完善意见的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工作经验总结等事项,承办内设机构应当根据意见进行修改。修改情况应当书面报告检察长。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施行 2020年7月3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