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工作规则/第五章 会议程序第二十七条有效检察委员会讨论和决定的情况,由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进行录音录像并如实记录,经检察长审批后存档。检察委员会委员不得要求或者自行在会议记录上修改已发表的意见和观点。任何人未经检察长批准,不得查阅、抄录、复制检察委员会会议记录;办案检察官或者事项承办人查阅、抄录、复制检察委员会委员关于所办案件和事项的具体意见除外。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施行 2020年7月3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