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工作规则/第四章 会议制度第十四条有效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根据会议排期或者案件、事项紧迫程度,提出会议议程建议,报检察长决定。除特殊情况外,一般应当在会议召开三日前将会议通知、议程和案件材料或者事项材料等分送检察委员会委员、列席会议的人员和办案检察官或者事项承办人。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施行 2020年7月3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