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眼角膜捐献的监督管理工作。

红十字会负责眼角膜捐献的宣传动员、登记见证、人道救助、缅怀纪念等工作。

公安、民政、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为眼角膜捐献工作提供便利条件,做好相关工作。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眼角膜捐献工作的公益性宣传,普及相关知识。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社区)支持依法开展眼角膜捐献工作的公益性宣传。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