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二十九条有效城市生活垃圾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处理,做到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和综合利用。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地点、方式等要求,将生活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场所,由市容和环境卫生专业运输单位及时运送,做到日产日清。危险废物、工业固体废物、医疗废物应当单独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地方法规 · 南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