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扬尘污染应急措施纳入污染天气应急方案。根据应急需要,责令有关施工单位停止土石方作业、建(构)筑物爆破或者拆除作业以及其他可能加重大气污染的施工活动。采取应急措施应当事先告知相关单位和个人。

地方法规 · 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