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修改

常委会指定的工作机构应当根据备案文件内容,将规范性文件分送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审查。

规范性文件的内容涉及多个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工作机构职责范围的,常委会指定的工作机构应当同时分送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

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对分送审查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审查意见,交由常委会指定的工作机构汇总研究。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