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章 补偿第三十条有效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与被征收人依法订立补偿协议,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进行约定。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4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