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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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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章 补偿

第二十三条

有效

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和用途,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簿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4日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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