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章 征收决定第十六条有效房屋征收事项符合法定条件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自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之日起三日内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发布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4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