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章 征收决定第十二条有效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对未经权属登记的房屋,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提请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法进行认定和处理。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房屋调查登记、认定和处理结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示。对房屋调查登记、认定和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进行复核、处理。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4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