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水路交通条例/第六章 安全管理第四十四条有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村和船主的船舶安全责任制,确定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落实渡口运营人的安全管理责任,对辖区内乡镇船舶、渡口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4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