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水路交通条例/第五章 船舶与船员第三十七条有效船舶和浮桥承压舟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登记和检验。船舶和浮桥承压舟的登记港为船籍港。船籍港在地方海事管辖范围内的,应当到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4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