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水路运输和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水路旅客、货物运输的规定、质量标准以及合同的约定,为旅客、货主提供安全、便捷、优质的服务,不得垄断货源、强行提供服务或者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妨碍公平竞争。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