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在核定的危险货物种类范围内从事装卸、过驳、储存等作业活动,落实危险货物港口作业报告制度,保证安全设施、设备正常使用,并根据危险货物理化性质,采取科学、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