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水路交通条例/第三章 港口与渡口第十八条有效港口规划包括港口布局规划和港口总体规划。港口规划应当体现合理利用岸线资源的原则,符合城镇体系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江河流域规划、防洪规划、海洋功能区划等其他有关规划相衔接、协调。港口建设应当符合港口规划。港口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4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