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公路保护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通信地址或者电子邮件信箱。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收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对检举属实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给予奖励。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