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计量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计量活动和实施计量监督管理活动的,应当遵守本条例。本条例所称计量活动,是指使用计量单位,制造、修理、销售、使用、安装、改装计量器具,建立计量标准器具,计量检定与计量校准,商品、服务计量。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4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