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计量条例/第四章 计量检定与校准第十八条有效使用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应当将计量器具登记造册,报所在地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按规定申请周期检定。实行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经修理后需要再次投入使用的,应当申请重新检定。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4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