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依法使用的无线电频率和依法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站)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无线电网络进行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活动;对违反无线电管理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无线电管理机构投诉和举报。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