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依法使用的无线电频率和依法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站)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无线电网络进行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活动;对违反无线电管理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无线电管理机构投诉和举报。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4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