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无线电管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二)未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未予查处的;(三)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4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