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无线电管理工作的领导,将无线电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协调解决无线电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加强无线电监测体系和监测能力建设,提高无线电频谱资源的经济社会效益。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军地无线电管理协调机制,推动无线电管理军民融合体系建设,加强频谱资源统筹协调和专业技术协作,提升军地无线电协同管理能力。

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协助省人民政府协调解决与军事系统及其有关部门在无线电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