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三章 无线电台(站)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无线电台(站)建设应当符合资源共享的要求。鼓励符合条件的无线电台(站)的台址实行共建共享。建筑物、构筑物内的信号盲区或者弱区、大型公共场所等区域,公众移动通信运营单位应当设置室内无线电信号覆盖系统,并满足多套通信系统的共享要求。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4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