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有效

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取得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