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专项扶持资金,并采取直接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息咨询、培训、农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市场营销和技术推广等服务。

农民专业合作社专项扶持资金随着经济发展逐步增加。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