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和注册商标的申请、市场信息等方面提供咨询、指导和服务。

有关单位和个人查询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情况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提供便利条件。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