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置备成员名册,并报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成员名册载明的成员应当与实有成员相一致。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发生变更的,应当自本财务年度终了之日起三十日内,将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成员名册报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其中,新成员入社的,还应当提交新成员的身份证明。

农民专业合作社因成员发生变更,使农民成员低于法定比例的,应当自事由发生之日起六个月内,采取吸收新的农民成员入社等方式使农民成员达到法定比例。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