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第二章 设立和登记第十三条有效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设立分支机构,并比照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的规定,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4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