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第二章 设立和登记第十一条有效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土地承包经营权、知识产权以及其他能够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成员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由全体成员评估作价或者决定评估作价方式。成员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应当载明成员的出资方式、出资额。成员应当按照章程规定出资,出资额计入该成员账户。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4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