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已修改

违法猎捕、交易、运输、生产经营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或者为违法食用野生动物提供场所或者服务的单位、个人,有关主管部门可以将其相关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并禁止其从事野生动物相关行业生产经营活动。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