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已修改

宾馆、饭店、招待所、酒家、餐厅、收购站以及其他单位或者个人非法经营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野生动物和违法所得,处以相当于野生动物价值和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吊销其野生动物经营许可证。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