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修改

有下列成绩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热爱野生动物保护事业,长期坚持在基层工作,成绩显著的;

(二)在野生动物科学研究、宣传教育工作中成绩显著的;

(三)保护、拯救、驯养、繁殖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成绩突出的。

对检举、揭发、制止非法猎捕、宰杀、经营野生动物违法行为有功者,给予罚没款或者挽回损失物实际价值5%至15%的奖励。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