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修改

向省外运输、携带、邮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必须经省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批准,发给准运证。

交通运输、邮政、海关等管理部门和木材检查站,应当对运输、携带、邮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行为进行检查。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