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三章 野生动物管理第二十八条已修改向省外运输、携带、邮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必须经省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批准,发给准运证。交通运输、邮政、海关等管理部门和木材检查站,应当对运输、携带、邮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行为进行检查。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5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