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三章 野生动物管理第二十二条已修改各级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经营利用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监督管理工作。进入市场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监督管理;在集贸市场以外经营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5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