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第四章 任免监督第二十八条已修改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和决定,依法接受市人大常委会和社会监督。依照本条例第八条、第九条规定,拟任命为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在深圳人大网和《深圳特区报》上予以公示。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28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