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修改

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和决定,依法接受市人大常委会和社会监督。

依照本条例第八条、第九条规定,拟任命为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在深圳人大网和《深圳特区报》上予以公示。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28日